3月19日上午9时许,天津市公安局经保总队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支队接报:本市某家政公司员工王氏姐妹在进行保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,其中一人当场死亡。接到报案,警方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取证,很快查明了事实。事发当日,家政公司负责人何某带领王氏姐妹为客户(雇主)进行保洁服务,何某在现场监工。姐姐王某未系安全带就踩在室外窗沿上,擦窗过程中脚下打滑从4楼失足坠亡。
本案中,客户(雇主)聘请的是有资质的家政公司且和家政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,因此坠亡保洁员的人身损害赔偿由家政公司负责。
可是相反,如果该客户没有聘请保洁公司,而是直接聘用保洁人员,只要形成劳动事实,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,都已具备事实上的劳务关系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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